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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药增补“回头看” 贵在坚持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6-11-20 浏览次数:119
基药增补“回头看” 贵在坚持
在各地基药制度的逐步深入与实施推进下,新一轮地方基药增补成为关注焦点。相关部门要求各地结合2012年版基药目录的实施,组织开展增补药品“回头看”,对各省现有的增补目录(与520种不重叠的部分)进行分析,严控增补数量。坚持以省为单位统一增补,不得将权限下放到市(地)、县(市、区)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,使增补药品控制在合理水平,维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主体地位,实现增补的有序、科学、适度,更好地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。
 
  各地差异较大
 
  截至去年底,先后颁布地方基药增补目录的省份超过7个,包括青海、广东、甘肃、重庆、贵州、山西和江西等,其他地方还在陆续增补中。回顾地方增补“回头看”,业界普遍预期的新一轮基本药物地方目录增补浪潮并没有涌现,反映出“回头看”工作要求得到了普遍重视。然而,从已经增补的省份看,增补数量还是比市场预期的多。数量较少的山西增补了198个,相当于比国家新版目录多了38%的比例;贵州增补数量达427个,相当于比国家目录增加了82%。
 
  考虑到基药制度实施初期各地需求存在客观的不同,国家对目录增补管理办法没有具体细化的数量要求。各地在执行力度和监管效果方面出现较大差异,特别是增补从严掌握和优选医保甲类品种,按照六大因素调整以及独家品种单独论证等要求未能有效遵循,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基药制度的科学推行。
 
  贵在坚持和公开
 
  从此前国家的各项管理要求中可以看到增补的两大原则:一是从严掌控,二是综合论证。
 
  1.从严掌控
 
  《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》第十四条强调,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品种数量,应坚持防治必需、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从严掌控。具体品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(价格)、工业和信息化、财政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食品药品监管、中医药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,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(甲类)范围内选择,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,也可从目录(乙类)中选择。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的品种。
 
  2.综合论证
 
  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(试行)》第五条强调,除急救、抢救用药外,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。第九条强调,基本药物目录调整的品种和数量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一是我国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变化;二是疾病谱变化;三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;四是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情况监测和评估;五是已上市药品循证医学、药物经济学评价;六是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况。
 
  由此可见,加强各地基本药物目录增补工作的规范监管,是推进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。
 
  既然国家已提出明确的增补原则,地方基药目录遴选调整就应当坚持原则、公开评价。借助建立健全循证医学、药物经济学评价标准和工作机制,合理制定增补目录。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,随时接受社会监督。同时,及时开展基本药物目录增补的绩效评估,结合基药制度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综合评审,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,确保基药目录的科学增补、规范应用,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惠民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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