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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:收购旧电器拟实行登记制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5-07-26 浏览次数:62
  商务部网站30日公布了《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拟对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购、维修、翻新、销售等进行规范,要求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。
  
  根据意见稿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当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立档案资料,在收购时应当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。登记须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类别、商标、产品制造商、型号、机身序列号、生产日期、收购时间和地点、个人出售者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、企业营业执照、机关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内容。
  
  意见稿明确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不得将在收购过程中获得的机关、企(事)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购销活动无关的领域。经营者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。对于收购的旧电脑等存储介质,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应在收购前提示出售人删除相关信息。
  
  根据意见稿,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,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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